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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酒泉市生育保险调整的通知
更新时间:2021-01-22 13:06:48  |  点击次数:612次
    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,按照国家人社部、财政部、卫计委《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》(人社部发【2018】15号)的有关规定,经市政府同意,从2018年5月1日起,阶段性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,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.5%调整至1%。同时,取消男职工生育护理补助费。待我市生育高峰期过后,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降低生育保险费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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